王某是一名聋哑人,在某培训中心学车,并交了 5000 元的培训费。后来在考试中,王某因无法听懂指令,未能通过科目三考试。王某要求退钱,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协商无果后,王某将某培训中心诉至法院。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常熟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王某残疾等级为听力一级、言语一级。2021 年 7 月,弟弟王小某通过微信与某培训中心的教练李某联系学车事宜,并在微信中告知李某,哥哥王某是一名聋哑人,能听见声音,只是听不懂。当时,李某表示王某可以接受培训。于是,王某支付培训费用 5000 元。
2021 年 8 月至 9 月间,王某参与了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课程,并顺利通过科目一(理论考试)、科目二(固定项目考试)。但因王某无法听懂指令,最终未能通过科目三(道路行驶考试)。后来,双方因培训费等相关事宜协商未果,王某便将某培训中心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某培训中心签订的培训合同,并退还培训费用及赔偿误工费共计一万余元。
对此,某培训中心辩称,其已按照合同履行培训义务,且原告通过了两个项目考试,未通过科目三考试原因在于原告自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某培训中心之间存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合同表明,由某培训中心为王某提供教练服务,王某支付培训费用。合同目的是通过该培训服务使王某获得机动车驾驶员资格,如今王某因无法听懂考试指令,不具备完成科目三考试的客观条件,难以实现通过培训获得机动车驾驶员资格的合同目的。王某要求解除培训合同关系,法院予以支持。
而对于王某要求退还培训费的主张,法院认为,王某的弟弟王小某在与李某的沟通中,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某培训中心作为相对专业的一方,应当对于能否实现合同目的有预判,但其仍然接受王某参加培训,因此,最终导致合同解除的主要过错在于某培训中心。同时,王某在与教练李某的沟通中,明知自己听不懂指令,仍然表示可以继续进行培训,扩大了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某培训中心承担 80% 的责任,余 20% 的责任由王某自负。对于王某主张的误工费,法院认为培训时间并非特别指定,王某可以进行选择,教练也就培训时间征求过王某意愿,该费用并非必然发生,法院不予支持。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
那么,残疾人是否可以申领驾照呢?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11 号的相关规定,残疾人如果想考驾照,可在具有 C5 培训资质及具有 C5 车型教练车的驾校报名学习。本案中,某培训中心并不具备聋哑人培训资质和专业能力,对于王某这样一位特殊学员,未尽到妥善的释明义务,不仅对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预判不当,而且未考虑到王某申领驾照后可能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文章来源: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