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讯 利用教练身份,在教女学员练车时实施性侵,39岁的邱某日前被丰泽区法院一审判刑,此外法院还判处邱某在刑罚结束后5年内不得从事教练行业工作。法官解释说,这一判决是根据邱某的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作出的。
教练车内 试图性侵女学员
去年7月份,邱某来到位于市区北峰街道的一家驾校里当教练。不久后,小丽(化名)到该驾校报名学车。去年9月21日晚上7点多,邱某与小丽相约上第一堂课。在教练车内,小丽坐在驾驶座上练习打方向盘、踩离合、挂挡等基本动作,邱某坐在副驾驶座上教她。
邱某称,他在练习过程中摸到了小丽的手,见小丽没有反抗就起了色心。其间他让小丽把车停下来,开始对小丽动手动脚,被小丽当场拒绝后才停手。当小丽想要离开时,邱某说时间还早,让小丽再练一会儿。几分钟后,邱某见四周没人,突然爬到驾驶座上试图性侵小丽。因车内空间狭小,加上小丽极力反抗,邱某未能得逞。为了防止小丽报警,邱某还拿走她的手机,直到小丽答应不报警后才归还,之后还发微信向小丽道歉,要请她吃饭。当晚9点多,警方接到报警后将邱某抓获。
一审获刑 并禁止入行5年
丰泽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邱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邱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予以减轻处罚。综上,一审判决邱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此外,法院还判处邱某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5年内禁止从事驾校教练工作。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刑法》规定,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3年至5年。本案中,邱某利用驾校教练的职业便利,致使小丽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造成身心被伤害,因此依法禁止邱某从事驾校教练工作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