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驾校组织考试过程中,学员乘坐教练驾驶的考试车被后车追尾,受伤住院。事后,学员将驾校诉至法院。
日前,这起驾校培训合同纠纷案一审宣判,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驾校并无违约行为,驳回原告索赔诉请。
驾考被追尾学员受伤
2015年2月份,女孩王淑(化名)在沈阳一家驾校报名学车。不久,她参加了驾校组织的考试。但在考试中,学员王淑乘坐的考试车被后车追尾,当时由驾校教练驾驶这辆考试车。
王淑受伤住进了医院,好几天没上班。经交警部门认定,后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淑乘坐的考试车无责任。学员王淑认为,她在驾校提供的考试车中受伤,驾校应该对此负责。她将该驾校诉至法院,索赔2万余元,其中包括医疗费1万余元、误工费2217元。
驾校:应找驾管处负责
庭审中,被告驾校辩称,在考试中,驾驶员考试时应由驾管处负责,被告是为驾管处提供考试车辆,并请求追加驾管处为共同被告。
同时,被告驾校辩称,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教练驾驶车辆属于正常行驶,校方教练无责任。“我们积极配合学员治疗,还垫付了1592元医疗费。”
法院:驾校无违约行为
日前,这起纠纷案在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受伤系因第三方责任人侵权而导致的,且该侵权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告学校教练无责任。在原、被告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学校并无违约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法院一审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王淑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