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微信上看到了南方一所大驾校借四周年校庆日进行了一天的促销,价格优惠816元,当日招生上千人。翌日安徽某地一个校长就大倒苦水:当地一所国有驾校再次打破价格的平衡,价格降至2600元,已与他的驾校相差一千元。打开朋友圈又一所驾校降价招生的广告映入眼帘。看来今天的话题是离不开价格战了。
任何一个企业生存都是第一位的,价格战作为商战竞争的武器,在各行各业被广泛应用,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除非垄断行业,你必须接受这样残酷的竞争。但价格战必须以保持一定利润空间为前提,不能滥打胡打同归于尽的打。
价格战不是唯一,不能一条路走到黑。
竞争是不可回避的,竞争如同逆水行舟不进则退,要想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仅靠价格的优势是不够的,关键还要看性价比,每个驾校都要培养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有人说,一流企业做标准,二流企业做品牌,三流企业做产品。驾校要想可持续发展必须在打造职业化的员工队伍的基础上,向服务要效益,向质量要效益,向品牌要效益。我们必须直面价格战,让价格战促使我们不断提升服务,不断加强管理,在价格战的暴风雨中不断冼练,不断成长,而不是牺牲在价格战中!价格战打到了“地下室”,看似是学员得到了实惠,其实不然,其副作用很大,在这种状态下运营的驾校,学员的培训学时和培训质量能保障吗?员工的收入和福利待遇能保障吗??驾校的可持续发展能保障吗?低价位的价格怎能使驾校高档次运营。
价格战不是切香肠,而是拳击比赛。
重庆有所地处区县经营了多年的驾校,长于价格战,多年前第一次打价格战时学员爆满,老板喜不自禁,认为招收学员如同韩信点兵多多益善,结果学员严重积压,久久拿不到驾照,于是怨声载道,纷纷退学。吃一堑长一智,这所驾校以后再打价格战见好就收,价格再反弹上来。可是去年之后价格战老章法不灵了,不仅招收的学员数量不理想,价格也反弹不上来了,招生价格就像切香肠一样,越切越短,目前经营举步维艰。一味地打价格战,不会一鼓作气,只会再而衰,三而竭。如果你没有别的竞争优势,不打价格战无法招生,那也应学习一下拳击运动员,何时出手,打其要害,然后迅速收拳,等待下一次出击,而不是只出拳不收拳,那就没有下次打击力了,只能被动挨打了。
价格战不是“跌跌不休”,不能没有底线。
打价格战也是要有底线的,这个底线就是要有利润空间,最起码不能低于成本。驾校的成本是以培训大纲的项目和学时为基础计算出来的,其中包含了必要的用工成本、消耗成本、管理成本等等,如果招生价格低于了这个成本,那就是低价倾销。
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低价倾销是怎样界定和处罚的:
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低价倾销违背企业生存原理及价值规律,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引发价格大战、中小企业纷纷倒闭等恶性竞争事件,甚至导致全行业萎缩的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其中把“季节性降价”界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低价倾销有四个特征:1、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并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3、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4、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正常竞争秩序。
关于低价倾销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作直接而具体的规定;我国《价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有低价倾销行为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4条对“没有违法所得”情形下的处理,作了一定的补充,即,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9条又规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竞争离不开规则,规则是约束,规则要遵守,更要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