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江门中和考场发生一宗涉及考试车辆的事故,一名学员疑因误将油门当刹车,导致车辆失控并发生碰撞。事件发生后,不少市民都对学车、考驾照期间发生事故谁担责问题存在疑问,对此,记者咨询了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霍俊。
霍俊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由此,学员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教练员需要承担责任。但是,由于教练员的教授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故教练员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雇主即驾校来承担。
另外,如果事故是由于学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的,而教练员、驾校又已经尽到应尽义务、责任,以及采取了必要的制止措施的,则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教练员的责任。霍俊介绍,以本次事故为例,如果最终确定事故是由于学员操作不当、油门当刹车而引发的,那学员作为直接侵权责任人,同样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学员和驾校两者的具体责任划分,需要结合各方过错程度以及查明事故的因果关系后才能作出确认。
另外,霍俊表示:“学员在教练不知情的情况下单独驾车的行为,已经超出机动车驾驶教学活动范围,属于无证驾驶。”因此,应当由学员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