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政策自2014年9月1日(含)起实施。注册登记日期在2012年9月1日(含)之后的车辆,可以适用免检2次的政策;注册登记日期在2010年9月1日(含)至2012年8月31日(含)之间的,由于已检验过1次,可以适用免检1次的政策;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申请人符合上述条件,需提供的材料
1、机动车行驶证或车主身份证明原件;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提供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或者经登记审核岗签注“与原件一致”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原件因上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可以不提供(已实现联网核查的本市保单,免于提交);
3、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的,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属于按照《车船税法》规定予以免征车船税的,可不提供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已实现联网核查的本市保单,免于提交)。
然后,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到各交警支队窗口办理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手续。
如果申请人未符合6年内免检标准的,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应当在检验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进行定期检验,经定期检验合格,获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年度车船税,获得有效保险凭证和车船税凭证。需将涉及机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或有被盗抢记录已被排除的。
办理时所需提供的材料
1、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提交其他任何一联原件或加盖保险公司印章的复印件。原件因上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可以不提供(已实现联网核查的本市保单,免于提交);
3、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或按照《车船税法》规定予以免征车船税的的除外)(已实现联网核查的本市保单,免于提交);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然后,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到各安检机构窗口办理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