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有效期限内进行驾驶证年审的驾驶员是否具备驾驶资格?保险公司能不能以格式保单中声明来免除说明义务?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
程先生2014年12月份为爱车办理了交强险、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有效期一年。 2015年10月份,程先生驾驶车辆过程中不慎侧翻,造成车辆受损和车上人员受伤;程先生支付了车辆修理费以及人员的医药费共计近4万余元。事后,张先生拿着费用单据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该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过程发现,程先生的驾驶证未在有效期前进行年审,是已经失效的驾驶证,程先生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驾驶机动车,应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此外,保险公司还表示:公司在与程先生签订的车辆保险保系列产品保单上明确注明“驾驶人的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驾驶人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程先生本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仔细阅读。
难道驾驶证没及时年审,就没有了驾驶资格?程先生对此提出了异议,另外,对保险公司提出的保单上的免赔条款也没有尽到说明义务。于是,2016年2月。他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
法院审理并对相关证据审核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单上,虽然载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是张先生作为不具备保险专业知识的普通人,难以从合同条文的字面表述中,推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包含了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驾驶人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等情形。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确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在此案中,保险公司没有明确告知张先生,负有责任。
另外,驾驶证未及时年检致过期,并不必然认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根据公安部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中的有关规定,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程先生驾车发生事故出险时所持有的驾驶证为有效驾驶证,不属保险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应以此拒绝赔偿。故法院依法对保险公司主张程先生的驾驶证未年审而不予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小编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开车时除了要遵守道路交通各项规定外,千万不要忘记按规定及时给自己的驾照进行年审。而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时也应该尽到说明义务,以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